1961年3月18日,中共许昌地委批转地委统战部《关于迅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在精简机构、下放人员中对资产阶级分子和小商小贩处理意见》。《意见》要求:凡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或人民公社工作有定息的私方人员和资方代理人不下放农村安家落户;无定息的小业主和小商贩,适宜参加农业生产的,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可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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