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1日,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决定》提出:“八五”期间,全市乡镇企业年均增长35%以上,到1993年底实现“8314”计划(即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80亿元,三分之一的乡镇产值超亿元,1000个行政村和400个企业产值超百万元)。“八五”末,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