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11月26日,为加强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中共许昌地委将农村人民公社由三级体制调整为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取消生产大队,并将公社的规模适当划小,实行小乡一社,同时对公社的规模、公社干部的编制和配备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