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18日,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8个文明村镇、21个文明单位,对13个先进村镇、37个先进单位和21名积极分子予以表彰。要求各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