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2月,豫陕鄂第五专署向所属各县作出《关于突击完成屯粮任务的指示》。《指示》指出,在未开展工作的地区没收地主、富农的粮食,没收查到的敌军仓库;在已经发动群众、开展工作的地区,进行合理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