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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2020〕3号)

时间:2020-02-06  来源:许昌网  作者:许昌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尽量不外出、不串门、不集聚,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为打赢疫情防治阻击战贡献各自的力量。

二、自2020年2月5日起,全市新增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由所在县(市、区)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公安机关参与流行病学调查,对故意隐瞒、谎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自疫情发生地返回驻地的人员,居家隔离观察14天,自省内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7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服从社区(村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强制对其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的,经社区(村组)备案后解除居家隔离。

四、对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小区、村组,视情对该小区、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所在楼栋单元强化封闭管理。

五、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须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租房人员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七、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均实行无接触配送。

八、不随意传播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与疫情相关信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九、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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